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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办理出入境证发布者:admin     所属分类: 出国指南

一、           办事的条件:
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除外)的外省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除商务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除定居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监护证明等。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其他申请材料。
5、符合办事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出入境证件,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 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 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申请护照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3、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4、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6、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及接待时间一览表)
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均可直接受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注仅限个人旅游和团队旅游;在分县局申请单独签注,只能在该分县局领证或快递领证。)
五、办结时限:
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省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15个工作日(预约地址详见见“电子政务”)。
六、收费标准:
护照200/本;加注20/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证,1次有效签注20/件,2次有效签注40/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证,一次有效签注、加注20/件;多次签注100/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
七、咨询电话:28951900    监督电话:68547109
八、电子政务(网上预约):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crj.polic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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