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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情况小结发布者:admin     所属分类: 协会动态

2015年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情况小结

2015822日上午,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假座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3号楼第一阶梯教室举办了2015年度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此次考试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得到了业务主管机关和协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会领导与主管机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工作小组指导工作,确保考试顺利举行。在考试工作小组领导下,秘书处进行了报名统计、落实考试场地、编写试题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得以顺利进行。截至8月初,共有111位从业人员报名应考,822日上午实际参加考试人员共80名,缺席31人。

本次考试的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动有一定调整,剔除了了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纳入考试范围,同时还对本次考试的试题进行了调整,使之更适应实际情况。

目前试卷阅卷工作已经完成,本次考试共有57人合格,23人不合格,合格率为71%,为考试形式改为闭卷后合格率最高的一次,与往年相比有所提高;缺席率为31%,与去年基本一致。

通过分析试卷答题情况,参加考试人员在规范操作、诚信服务及行业自律方面题目回答上正确率较高,有较好的遵纪守法意识,服务思路清晰。但在法律法规的细节认知上还存在问题,对我国出入境相关法规了解不深、不透、另有部分概念不清。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上存在误区。将《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及相关概念混淆。存在将《出入境管理法》中对公民因私事出入境的定义与本行业的经营范围混淆、误认为本行业有经营留学行业业务的权限、本行业可以经营港澳台地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地域限制不清等错误认识。

2、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中个别条款认知不足,如错误理解民事案件当事人均被限制出境,而根据护照法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3、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年审及国务院25号文件中境外人员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的具体规定不熟悉。

对本次考试存在出的上述问题,协会将把情况通报各会员公司,希望各公司予以重视,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培训工作,强化法制教育,全面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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